1.保險契約的角色與關係?
當事人關係:保險人(法人)、要保人(法人、自然人)關係人:被保人(自然人)、受益人(法人、自然人、胎兒(還活著))
利益關係(可保利益):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家屬與自己、生活費與教育費仰給人、債務人
指定、變更權:要保人
同意上述權力執行:被保險人
2.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年齡 < 7者,無行為能力,所為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其意思表示當下,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同樣無效
滿7歲以上、未成年者(7~20),有限制行為能力,所為意思表示須由法定代理人允許。
若未成年人結婚(年齡 > 16),則認定為已具有行為能力。
立遺囑的最低年齡為16歲。
3.訂立契約
意思表示一致。支付對價。(保費與保額):要保人應負保險人支付保費之責,保險人應負保額理賠之責。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
4.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只 要保人 對 被保險人 的生命因有利害關係而享有合法經濟利益。目的為避免賭博行為與防止道德行為(如為詐保去殺害 被保險人 )最大誠信原則: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應將與 被保險人 相關重要事實告知 保險人。(若故意隱匿、過失疏漏、不實之說明以影響保險人估計時,保險人得解約,即便是危險發生後)
主力近因原則:導致 被保險人 死亡、受傷的最主要或有效原因(如法醫判定的死因),而非最接近、直接的原因。(事故與保單承保的危險間,需因果關係存在,才能構成理賠條件)
損害填補原則:因事故所受損失,獲得的理賠金額須讓被保險人在經濟上回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商品、人身保險不適用)
分攤原則(攤派原則):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對於事後理賠金額之分攤。(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商品、人身保險不適用)
保險代位原則:指 被保險人 損失發生時,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請求權者,保險人 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要求賠償的金額不得超過給付給 被保險人 的金額。(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