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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保險學筆記-人身保險種類

1.人身保險分類

人壽保險:含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儲蓄保險)及生死合險。
年金保險: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分期一次給付保險金。(商業年金保險、社會年金保險)
傷害保險:因意外發生而死亡或受傷(殘廢)時給付保險金。(傷害險、傷害失能險、旅平險、傷害醫療險)
健康保險:填補於疾病、醫療時,經濟上的損失。(住院醫療、失能、癌症、長期看護、豁免保費)

2.人壽保險

1.死亡保險

定期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反之,若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則契約終止,自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起即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終身保險: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死亡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金額立即給
付保險金。

2.生存保險(儲蓄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如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生死合險(養老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者。保險費較貴

4.重大疾病、 傷病給付保險

主要針對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中風、慢性腎衰竭、重大器官移植、癱瘓等七項提供保障。

5.生前提前給付

被保險人在經醫師診斷因疾病或傷害致其生命經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可以提前申領保險金

3.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若年金不以個人或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稱為確定年金。

社會年金
老年年金:被保險人加入此保險滿一定期間,到達一定年齡之定期性給付保險。
殘廢年金:被保險人遭遇永久性殘廢事故無法工作,發給的保險。
遺囑年金(死亡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家屬請領,以保障遺囑未來生活。

商業年金

依給付始期與繳費方式,分為
即期年金(繳完馬上領) + 躉(ㄉㄨㄣˇ)繳(保費一次繳)
遞延年金(以後再領) + 分期繳(保費分期繳)

依年金給付方式
終身年金:受領人生存期間內,終身給付定額保險金

保證期間:即使被保險人死亡,保證期間內一定給付。
保證金額:即使被保險人死亡,保證給付一定金額。

領超過保證部份被保人仍生存,給付至被保人死亡為止。
未領完的部分,會給應得之人。

定期生存保險金:僅一定年限內領取,期間死亡則停止給付。

保險學筆記-人身保險與稅法

1.所得稅公式

當年度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每人最高$2,4000) = 當年度所得淨額
依照當年度表格(所得稅稅率表)對應
當年度所得淨額(依區間分別計算) X 稅率(表格有) - 累進差額(表格有) = 所得稅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年度所得未超過免稅額者))、子女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在校就學、身心障礙)、其他親屬(未滿20或超過60歲者,父母不得為軍人或國中以下教師)

扣除額(每人最高$2,4000)
分為標準扣除額(單身、配偶)列舉扣除額(捐贈、保險費、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
加上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

2.所得稅法

綜合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含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得從個人所得總額中採列舉申報方式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收入低於24,000則以差額計算)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團體壽險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份,免視為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超過部份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滿期給付:壽險滿期保險金係屬儲蓄性質,其中所含之利息所得,依前述之規定,滿期 受益人 亦享有免納利息所得之稅法優惠。
醫療殘廢給付:此項保險給付,不論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是否同一人,亦不論其給付金額多寡,免納所得稅。
死亡給付:只要 被保險人 在契約規定年限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且無除外責任原因存在或違反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單上所載明之身故 受益人 即可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申請給付該項死亡保險金。不論 要保人 是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與 被保險人 是否同一人。

基本所得在新台幣600萬以上之個人,若投保 受益人 與 要保人 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由 受益人 受領之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之部分不予計入,否則課徵基本所得稅)部分,應依同條例第13規定扣繳所得稅

舉凡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皆不計入遺產總額

3.遺產稅公式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遺產淨額
依照當年度表格(遺產稅稅率表)對應
遺產淨額(依區間分別計算) X 稅率(表格有) - 累進差額(表格有) = 遺產稅

遺產總額:遺留的動產(現金、股票)及不動產(土地、房屋)等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及上述法定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

免稅額
被繼承人:1,200萬(軍公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2,400萬)
扣除額
1.配偶:493萬
2.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姐妹及祖父母:50萬(每人)
(未成年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還差幾歲),每年加扣50萬(相差歲數承以50萬))
3.父母:123萬(每人)
4.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罰金及其有確實證明之未償還債務
5.喪葬費用:123萬
6.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4.遺產稅優惠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1.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2.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5.贈與稅

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並為他方同意接受者稱之。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免稅之部份,應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或中央政府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

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父母對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贈與總額 - 免稅額(220萬元) = 贈與淨額
贈與淨額 X 贈與稅率 = 贈與稅

贈與免稅額:每人(贈與人)/每年220萬,1年有2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

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以受贈人名義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以分年贈與方式贈與。
夫妻各贈與小孩220萬購買保險(夫妻間贈與免稅),節稅效果擴大!

6.繼承

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此之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1.失蹤人失蹤滿7年 
2.若失蹤人為80歲以上於失蹤滿3年
3.失蹤人若遇特別災難,於災難終了滿1年, 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

7.拋棄繼承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即可不繼承財產,亦不用負擔任何債務。

8.以遺產比例償還債務(限定繼承)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表示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來承擔被繼承人債務。

9.遺囑處分

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時,其保險金作為 被保險人 的遺產,假如 被保險人 未立下遺囑,依民法繼承順位及比例規定,且須課徵遺產稅,無免稅的優惠
法定繼承人:是指無特別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法律優先適用的繼承順位。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當然繼承人) 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 曾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應繼分:指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
特留分: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於繼承人之遺產之一部分而言。

先算『應繼分』,再算『特留分』民法各順位繼承人之特留分如下:
應繼分
唯獨僅留下配偶與祖父母時,配偶2/3、祖父母1/3
其餘組合(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皆各自為1/2
特留分
1.子女的特留分---------應繼分之1/2
2.父母的特留分---------應繼分之1/2 
3.兄弟姐妹的特留分---- 應繼分之1/3 
4.祖父母的特留分-------應繼分之1/3 
5.配偶的特留分---------應繼分之1/2

10.代位繼承:

民法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是謂代位繼承。

11.隔代繼承:

當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代)全部拋棄繼承由其次等親人(第三代)隔代繼承。隔代繼承可免掉一次贈與稅或者下一次的遺產稅

2018年4月15日 星期日

保險學筆記-保險法規

1.保險契約的角色與關係?

當事人關係:保險人(法人)、要保人(法人、自然人)
關係人:被保人(自然人)、受益人(法人、自然人、胎兒(還活著))
利益關係(可保利益):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家屬與自己、生活費與教育費仰給人、債務人
指定、變更權:要保人
同意上述權力執行:被保險人

2.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年齡 < 7者,無行為能力,所為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
意思表示當下,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同樣無效
滿7歲以上、未成年者(7~20),有限制行為能力,所為意思表示須由法定代理人允許。
未成年人結婚(年齡 > 16),則認定為已具有行為能力。
立遺囑的最低年齡為16歲。

3.訂立契約

意思表示一致。
支付對價。(保費與保額):要保人應負保險人支付保費之責,保險人應負保額理賠之責。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

4.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只 要保人 對 被保險人 的生命因有利害關係而享有合法經濟利益。目的為避免賭博行為與防止道德行為(如為詐保去殺害 被保險人 )
最大誠信原則: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應將與 被保險人 相關重要事實告知 保險人。(若故意隱匿、過失疏漏、不實之說明以影響保險人估計時,保險人得解約,即便是危險發生後)
主力近因原則導致 被保險人 死亡、受傷的最主要或有效原因(如法醫判定的死因),而非最接近、直接的原因。(事故與保單承保的危險間,需因果關係存在,才能構成理賠條件)
損害填補原則:因事故所受損失,獲得的理賠金額須讓被保險人在經濟上回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商品、人身保險不適用)
分攤原則(攤派原則):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對於事後理賠金額之分攤。(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商品、人身保險不適用)
保險代位原則:指 被保險人 損失發生時,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請求權者,保險人 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要求賠償的金額不得超過給付給 被保險人 的金額。(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不適用)

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保險學筆記--風險基本概念

1.何謂"風險"?

針對"損失"的不確定性
這裡的"損失"
指的是能以貨幣來衡量經濟價值人或財產
且具有不可預測不可抗力的事故造成
如同突發事件。

2."風險"來源?

僅兩種可能,分別是自然天災人為疏失

3."風險"特色?


不確定性有財物(包含人)損失可能性將來性(未來發生)

4."風險因素"?

增加損失幅度(機率)的條件、情況

5."風險因素"分類?

有形風險:即實質風險,環境本身即是風險因素
無形風險:再區分為道德風險與心理風險
  道德風險:個人積極的風險因素(故意促使)
  心理風險:個人消極的風險因素(不小心、因注意而不去注意)

6.風險類別?

衡量損失
    客觀風險:可觀察與衡量,大家看得都一樣
    主觀風險:受個人心理或精神狀況影響,大家看得不一定相同
  依損失性質
    投機風險:可能損失、也可能獲利(如 股市)
    純粹風險:必然造成損失,完全無獲利,即保險的目的
  依事故原因
    靜態風險:自然力量或人為導致損失
    動態風險:社會變動、趨勢導致(如 市場的流向)
  依範圍
    基本風險:範圍大且難控制,依性質常兩者風險兼具
    特定風險:範圍小,常僅在個人上,依性質常屬於純粹風險

7.風險因素>>風險事故>>損失

8.風險"4W"?

四種損失發生不確定性:發生與否、時間、原因、結果

9.風險管理步驟:風險確認>>風險衡量>>管理方法>>決策執行與評估

10.損失頻率?損失幅度?風險數理值?

損失頻率:特定期間內,風險發生次數   意外發生次數/暴露單位總數
損失幅度:每次損失的損失金額      損失金額/發生次數

兩者相乘結果"風險數理值"(損失成本純保費)

11.風險管理目的?

達到預防、減輕、彌補損失

12.風險控制型?

迴避:直接排除或減少
損失控制:預防(事前改善事發補救)或減輕
非保險性轉移轉讓(全權轉移)、轉包(分散)、租賃(部分權力轉移)

13.風險理財型?

依財務計畫消耗發生損失成本
  自留
    單純自留:評估後在承擔能力內
         評估後保險成本超出承擔能力
    自己保險:自行另外準備應付風險的基金
    專屬保險人:針對非保險業的企業,自立保險機構
  財務型非保險性轉移:
    公司化:合夥或獨資企業組織型態轉換,使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可能之債務,由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轉為有限責任(公司全部人共同分擔)
    保證不履約時,透過保證契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之責
    免責約定:約定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傳統保險
    必要保險:如 健保強制險
    重要保險:如 火災險

14.風險管理的選擇與評估

損失幅度 大、損失頻率 高:風險迴避、損失控制(有機會執行)
損失幅度 大、損失頻率 低:保險轉嫁、損失控制 
損失幅度 小、損失頻率 高:自己保險(高成本)、損失控制
損失幅度 小、損失頻率 低:單純自留、損失控制(成本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