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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保險學筆記-人身保險種類

1.人身保險分類

人壽保險:含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儲蓄保險)及生死合險。
年金保險: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分期一次給付保險金。(商業年金保險、社會年金保險)
傷害保險:因意外發生而死亡或受傷(殘廢)時給付保險金。(傷害險、傷害失能險、旅平險、傷害醫療險)
健康保險:填補於疾病、醫療時,經濟上的損失。(住院醫療、失能、癌症、長期看護、豁免保費)

2.人壽保險

1.死亡保險

定期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反之,若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則契約終止,自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起即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終身保險:約定以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死亡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金額立即給
付保險金。

2.生存保險(儲蓄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如於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生死合險(養老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者。保險費較貴

4.重大疾病、 傷病給付保險

主要針對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中風、慢性腎衰竭、重大器官移植、癱瘓等七項提供保障。

5.生前提前給付

被保險人在經醫師診斷因疾病或傷害致其生命經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可以提前申領保險金

3.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若年金不以個人或被保險人的生存為條件,稱為確定年金。

社會年金
老年年金:被保險人加入此保險滿一定期間,到達一定年齡之定期性給付保險。
殘廢年金:被保險人遭遇永久性殘廢事故無法工作,發給的保險。
遺囑年金(死亡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家屬請領,以保障遺囑未來生活。

商業年金

依給付始期與繳費方式,分為
即期年金(繳完馬上領) + 躉(ㄉㄨㄣˇ)繳(保費一次繳)
遞延年金(以後再領) + 分期繳(保費分期繳)

依年金給付方式
終身年金:受領人生存期間內,終身給付定額保險金

保證期間:即使被保險人死亡,保證期間內一定給付。
保證金額:即使被保險人死亡,保證給付一定金額。

領超過保證部份被保人仍生存,給付至被保人死亡為止。
未領完的部分,會給應得之人。

定期生存保險金:僅一定年限內領取,期間死亡則停止給付。

2018年4月15日 星期日

保險學筆記-保險法規

1.保險契約的角色與關係?

當事人關係:保險人(法人)、要保人(法人、自然人)
關係人:被保人(自然人)、受益人(法人、自然人、胎兒(還活著))
利益關係(可保利益):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家屬與自己、生活費與教育費仰給人、債務人
指定、變更權:要保人
同意上述權力執行:被保險人

2.訂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年齡 < 7者,無行為能力,所為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
意思表示當下,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同樣無效
滿7歲以上、未成年者(7~20),有限制行為能力,所為意思表示須由法定代理人允許。
未成年人結婚(年齡 > 16),則認定為已具有行為能力。
立遺囑的最低年齡為16歲。

3.訂立契約

意思表示一致。
支付對價。(保費與保額):要保人應負保險人支付保費之責,保險人應負保額理賠之責。
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

4.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只 要保人 對 被保險人 的生命因有利害關係而享有合法經濟利益。目的為避免賭博行為與防止道德行為(如為詐保去殺害 被保險人 )
最大誠信原則: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應將與 被保險人 相關重要事實告知 保險人。(若故意隱匿、過失疏漏、不實之說明以影響保險人估計時,保險人得解約,即便是危險發生後)
主力近因原則導致 被保險人 死亡、受傷的最主要或有效原因(如法醫判定的死因),而非最接近、直接的原因。(事故與保單承保的危險間,需因果關係存在,才能構成理賠條件)
損害填補原則:因事故所受損失,獲得的理賠金額須讓被保險人在經濟上回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商品、人身保險不適用)
分攤原則(攤派原則):指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對於事後理賠金額之分攤。(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商品、人身保險不適用)
保險代位原則:指 被保險人 損失發生時,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請求權者,保險人 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要求賠償的金額不得超過給付給 被保險人 的金額。(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不適用)